浅析“药品专利链接”
引言
为了加强对原研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医药行业创新,同时也为了避免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促进仿制药企业高质量发展,不少国家建立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一制度也被称作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机制,其关键是将药品专利纠纷在仿制药上市前提前发现,提早解决,让原研药企业和仿制药企业对市场都有确定性的判断。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2017年和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将相关药品的上市审批程序与专利纠纷解决程序衔接起来,从而将可能存在的药品专利纠纷提前发现,提早解决[1,2]。
2020年10月17日我国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第七十六条增设了“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解决机制”,正式确立了中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据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颁行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药品上市审评审批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机制[3]。
根据《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4]。
案 例 分 析
表1 涉案专利信息表
2020年10月17日
我国新修正《专利法》的第七十六条增设了“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解决机制”,正式确立了中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2020年12月11日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就该款治疗骨质疏松的药物“艾地骨化醇软胶囊”取得了在中国的上市许可,注册证号为国药准字HJ20200058。
2021年7月13日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就上述药品专利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了登记。
2021年8月16日
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上述原研药的仿制药上市许可,受理号为CYHS2101591。针对涉案专利,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作出了4.2类声明,认为该款仿制药未落入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021年11月8日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注册的涉案仿制药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2021年12月30日
在案件的审理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案外人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第534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在该无效宣告程序中,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抗氧化剂是选自DL-α-生育酚”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5]: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6]:
案 件 启 示
原研药企应构建专利壁垒,尤其关注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等的布局。另外,一旦有仿制药提出4类声明,就需要及时跟踪。
仿制药企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做专利声明,尤其是4.2类声明,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及时通知原研药企。此外,对于仿制药企业来说,除了注重自身创新研发和原研药专利的改进,还应当积极进行专利突破,争取在潜力治疗领域获得领先的仿制药市场地位,努力成为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进而赢得市场独占期(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该药品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共同挑战专利成功的除外)[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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